智通財經APP獲悉,8月30日晚間ST新潮公告稱,公司收到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匯能海投”)發來的《通知函》,經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相關規定,因匯能海投與相關股東存在構成一致行動人的情形,匯能海投決定終止籌劃本次部分要約收購公司股票的相關工作。
公告顯示,ST新潮的第二大股東北京盛邦科華商貿有限公司(持股5.51%)從匯能海投關聯企業借款12億元。ST新潮的第四大股東伯納程芯茂會世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持股4.98%)與第五大股東梵海匯享長期價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持股4.56%)的實際出資人從匯能海投關聯公司借款20億。
截止目前,匯能海投、北京盛邦、芯茂會世1號、梵海匯享、呂建雄和李明靜(北京盛邦的唯二股東)分別持有ST新潮股份佔比為4.99%、5.51%、4.98%、4.56%、0.008%、0.002%,合計持有20.05%。
二級市場上,9月2日,ST新潮復牌即封死跌停,而在8月23日晚匯能海投發佈要約收購之後,ST新潮股價曾經連續三日漲停,一漲一跌之間,投資者被埋在其中。
資料顯示,匯能海投及相關股東於2023年開始進入ST新潮,一季度末持倉已經接近20%,直到此次要約收購才公佈一致行動人,市場人士認為,之所以選擇隱匿一致行動人,不披露一致行動人違規增持,在於可以節省大筆收購成本,反過來,就損失了投資者利益。
山東證監局公佈的《關於對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及相關主體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匯能海投累計持有ST新潮股份達到5%時及每增加5%,匯能海投及相關主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並停止買賣ST新潮股票;在上述主體累計持有ST新潮股份達到5%後每增加1%,也未按規定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
根據上述四家股東的持股情況推算,匯能海投在短短几個月時間內,未按規定披露增持報告超過10多次,即每週接近一次,會對股價造成多大影響不言而喻。然而,ST新潮一季度股價一直運行在3元左右,並沒有出現較大幅上漲。對於近半年多以來賣出ST新潮的投資者,還是目前仍舊持有ST新潮的投資者來説,顯然是一筆大大的損失。
從法律上講,隱匿一致行動人關係的行為構成誘空型虛假陳述,應向投資者承擔對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誘空型虛假陳述是指“是指行為人發佈虛假的消極利空消息,或者隱瞞實質性的利好消息不予公佈、不及時公佈等,使得投資者在股價向下運行或相對低位時賣出股票,在虛假陳述被揭露或者被更正後股價又上漲而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原告在誘空型虛假陳述中賣出相關證券,則投資者的投資決定與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係成立。因此,違規舉牌作為誘空型虛假陳述的表現形式,其實施者應當向投資者承擔對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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