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50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宜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於其到案後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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