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管局发通知称,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於100亿元人民币,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
同时,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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